檳城留台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1. 名稱與地址: 本會之全名為檳城留台同學會 PERSATUAN SISWAZAH-SISWAZAH TAIWAN PULAU PINANG。本會的會議地點為檳城安順路鍾靈校友會;註冊辦事處為2Q,Lorong Delima Tiga,Island Glades,Pulau Pinang。
2. 會徽
a. 四角形代表方帽子,以示大專畢業生都是學有專長者。
b. 飛輪象徵時代巨輪。
c. 藍色象徵嚴謹正值,白色(背景)象徵和平公正,橙紅色象徵熱誠而富朝氣。
d. 總結:所有留台同學皆以嚴謹,公正,熱誠運用其專長推動時代巨輪向前邁進。
3. 宗旨
本會宗旨有下列:
a. 聯絡同學之感情,促進團結與互助之精神;
b. 共同維護在台母校之信譽;
c. 促進社會之繁榮與和諧
d. 提倡有益會員之箇中文娛康樂及福利活動;
e. 與其他同性質之社團保持密切之聯繫。
第二章: 會員
4. 入會資格 – 本會會員計有普通會員,贊助會員以及永久會員三類。
a. 凡在台灣各大專院校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得依章程申請為會員。
b. 贊助會員凡社會人士熱心支持本會者。
第三章: 入會手續
5. 凡具有入會資格,有意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入會基金及年捐,呈交本會理事會,由秘書將其申請書一份標貼與本會佈告欄處至少一週而無人反對,在經理事開會討論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
6. 任何不被理事會通過之申請書, 理事會可以不必宣布其理由。
7. 會員一經繳納入會基金,及首此會費後,即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8. 倘會員之會員證遺失,要求補發須書面申請,並繳納手續費二元。 秘書將採取行動,取消會員證。
第四章: 會捐及捐款
9. 入會基金每名二元正。
10. 會員年捐訂定如下:
a. 基本會員年捐每名十元。
b. 贊助會員年捐每名六元。
c. 普通會員以此繳交會費一百元者,可成為永久會員,免繳年捐。
11. 倘本會之收入不敷開支時,得由理事會設法籌借之。
12. 本會樂意接受愛戴本會之熱心人士或社團之任何捐款;惟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而接受之。
13. 本會各類會員之會費,均須於每年三月底以前繳清。
14. 凡會員未依章繳納會費者,理事會當以書面通知;而被通知者於三十日仍未繳清者, 理事會由全取消其會員資格。
15. 因欠費而被取消會員資格者,以後倘願恢復其會員籍,須書面陳明理由,並繳清所欠會費, 經理事會開會通過後, 始得恢復其會籍。
16. 會員倘因特殊原因,以致未能繳納會費時,可書面請求免繳費,唯須經理事會開會通過批准。
第五章: 組織
17. 本會以會員大會位最高權力機關。待會員大會閉會後,其職權即交理事會執行之。
18. 理事會每隔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五人,上述理事十五人須在被選後兩週內舉行複選,以便:
a. 選出會長一人,第一副會長一人,第二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副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副財政一人,理事八人。
b. 委任理事不超過六人。
19. 所有理事及常務委員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20. 理事會將視需要而成立各種活動小組,如社會服務組,康樂活動組,組學金組,職業輔導組,工商發展組及學術組等,並委任組長各一人主持各組事務。
21. 必要時,各組組長可委任組員若干人,組成小組委員會,協助推行組務。
22. 理事會有權委任本會組織顧問,法律顧問,以及財務顧問等若干人。
23. 理事會有權提名永久名譽會長,交會員大會通過而後委任之。
24. 凡曾任本會會長,在台各大專院校校長,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社會人士,得通過理事會被選為名譽會長。
第六章: 職權
25. 會員大會之職權規定如下:
a. 增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b. 選舉理事, 及委任查賬;
c. 必要時選出信理員;
d. 罷免不盡職責或觸犯規章之理事及信理員;
e. 處決本會一切重大事件;
f.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財政報告;
26.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a. 照章選出本會名譽會長,組織顧問,法律顧問,財務顧問以及其他顧問。
b. 根據章程十八(a)(b)項選出常務理事和委任理事。
c. 討論及推行本會之會務。
d. 照章推舉各組組長。
e. 研究及批准各活動小組提交之建議或計畫。
f.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g. 審查並批准會員之申請書。
27. 理事會會長得保管本會正印,對外成為本會當然代表,且為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召集人與主席並主持本會會務。
28. 第一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一切會務, 如會長缺席時,代行會長職權。
29. 第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及第一副會長推行一切會務,如遇第一副會長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30. 理事會秘書統管一切會務,簽署一切開支單據,負責召集理事會議,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召開時, 報告會務。
31. 副秘書協助秘書辦理一切會務,如遇秘書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32. 理事會財政管理本會進支銀款,支付經秘書簽署之開支;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召開時,報告賬目。
33. 副財政協助財政辦理一切會務,如財政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34. 查賬負責稽查本會一切賬目,並簽署被通過之賬目。
35. 普通理事有責任協助推行公務。
第七章: 信理員
36. 本會不動產,得由會員大會推選信理員最少五名管理之。信理員之年齡必須超過二十一歲。 信理員須以適當法律程序管理上述產業。
37. 信理員在未經會員大會授權時,不得擅自移置或變賣任何屬於本會之財產。
38. 信理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或因健康欠佳及神智不清,而不能履行職責時, 會員大會得免其職。如有因信理員死亡或被免職, 會員大會應儘快選出新信理員以填補空缺。
39. 信理員任期為四年,並可連任。
第八章: 理事任期
40. 本會理事,名譽會長及顧問之任期以該定為二年,並可連任。
第九章: 會議
41. 會員常年大會規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召開之。
42.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註冊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一或四十二名,視何者為少。
43. 特別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規定如下:
a. 理事會遇有必要時,得召開之。
b. 會員如有四十二名會員以上聯名書面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之,惟請求者如有一人不出席,則主席應宣佈取消該會議。(在此情形之下,在三個月內不得召開具有同樣目的之特別大會。)
44. 理事會議規定每兩個月最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事件時,會長或秘書得隨時召開之。
45. 理事會議須有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方能成會;否則即為留會。
46. 會員大會之通告須於開會十四日前在本坡華文報等出,必要時亦可在各語文報刊登。
47. 會員大會召開之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
48. 理事會議之通知,須於會議一星期前發出。
49. 以上在第九章註明之各種會議,如遇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得展期在三十天內開會, 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依照原訂之議程進行開會;惟在不足法定人數情況下之會議不得進行討論修改章程或議決任何有關影響全體會員之事項。
第十章: 會員之義務與權利
50. 本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a. 照章繳費。
b. 遵守一切規章及議決案。
c. 準時出席會議。
d. 愛護本會。
e. 支持本會之各項活動。
51. 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有下列權利:
a. 選舉權;
b. 被選權;
c. 發言權;
d. 表決權;
e. 享受本會在章程內規定之權利。
52. 贊助會員得享受章程五十一條所規定之各種權利,除了 (a)和(b)項之外。
第十一章: 財務
53. 本會公款存放財政處不得超過二百元。餘款須在三天內以本會名義存入理事會所指定之銀行。
54. 本會向銀行支款時,須經財政及會長或秘書中之一人簽署,並加蓋本會正印。 方為有效。
55. 二百元或二百元以內之開支,財政有權支付;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之開支得經財政及會長或秘書同意,方可支付;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之開支,須經理事通過,方為有效;二千元以上之開支,須經會員大會批准,始可支付。
56. 本會一切開支單據,須經秘書簽署後,方為有效。
第十二章: 禁例
57. 本會會所內不得作下列之活動:
a. 賭博;
b. 私藏違禁品;
c. 作妨礙他人自由,名譽或權利之行為;
d. 窩藏歹徒;
e. 一切粗暴行為;
f. 政治集會或活動;
g. 其它犯法行為;
h. 本會不得與馬來西亞以外任何社團或機構發生任何聯繫。
第十三章: 懲罰
58. 凡會員有違犯本會規章及議決案,有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時,得由理事會審查屬實後, 視情況之輕重提出警告或開除會籍。
59. 凡被理事會開除之同學,可以通過理事會於三十日之內召開會員大會,而上訴於此決定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後只決定。
第十四章: 附則
60. 本會章程一經會員大會通過,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之後,即發生效力。對中文章程凡有爭執之處, 均以英文本為準。
61. 本會章程如發覺有未盡完善之處,得提交會員大會修訂之,修訂後之章程,未經社團註冊官批准,方才發生效力。
62. 本會在執行本會章程第三條文中之宗旨時,不可牴觸本國法律。
第十五章: 解散
63. 本會之解散會議,須由不得少過普通及永久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聯名要求方可召開,而議決案必須獲得全體在籍會員三分之二贊成方為有效。
64. 遇本會按上述規定而受解散時,本會所負之債務必須處理清楚,至於剩餘款項,須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之。
65. 解散通知書,須於解散日起,十四日內向社團註冊官呈報。
第十六章: 詮釋
66.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有權解釋章程中的任何章節之意義並處理章程中所列明之事項,除非會員大會有所議決而否定之。
章程修改
1. 第四章,條文10(c)
改為: 任何普通會員於任何時候繳納三十元將成為永久會員,並免繳年捐。
2. 第一章,條文 1
改為: 本會之全名為『檳城留台同學會』。其開會地點應為檳城安順路鍾靈校友會而共註冊辦事處為檳城友聯街九號,馬來亞銀行二樓204室,其郵箱為檳城總郵局1026號。
3. 第五章,條文18(a)
條文中”七”字,改為 “八”字。
4. 第六章,條文25(b)
改為: 以選舉理事和委任查賬和副查賬。
5. 第六章,條文 34
改為: 查賬和副查賬不可擔任職位,並須由常年大會委任。他們負責核查本會賬目, 並在被通過接受的賬目上署名。 副查賬將在查賬不在之時代行其職務。
6. 第八章, 條文40
改為: 所有理事,查賬,副查賬,名譽主席和顧問之任期均為兩年,並得以連任。
(……年……月……日得註冊官批准)
1998年9月19日
1. 第一章,條文1
改為: 本會之全名為『檳城留台同學會』,註冊及會議辦事處為檳城鴨家律50號C, 四樓,郵箱號碼檳城1026或由理事會決定於何時在何地方舉行,註冊辦事處須在社團註冊據批准下方可更改。
2. 第十二章,條文57 (h) 刪除
本會不得與馬來西亞以外任何社團或機構發生任何聯繫。
1990年4月6日
1. 第八章,條文40
改為: 本理事會,名譽會長及顧問之任期一摡定為二年,聯選得連任之,惟正會長, 正秘書,正財政只限連任兩屆(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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